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征兵办公室近日发出《我县新兵刘某拒绝服兵役通知书》。详情如下↓ 刘某,男,汉族,大城县大上屯镇人,2006年1月出生,2025年9月从大城县入伍,在武警某部队服役。 刘入伍后,因无法适应军队的严格管理和正常的工作、学习、训练,态度发生了变化。他多次递交退伍申请,要求退伍。经过军队、县征兵办、镇干部、家长的反复讨论和教育,宣讲了相关规章制度和拒绝服兵役的严重后果,但他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。 11月2日,兵团某单位警察局将刘除名。 刘某拒服兵役行为性质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、《征兵条例》、《关于解决应征入伍拒绝服兵役问题的暂行方案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为了惩罚自己,警示他人,刘某因拒绝服兵役,受到如下处罚: 取消个人及其家属优待,并处2025年大城县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2倍罚款4.8万元; 不得担任公务员或参照中华民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,不得录用、聘用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; 自本年度政府决定发布之日起最终,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学或者继续学业手续; 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“兵役状况”栏永久标注“拒服兵役”; 自政府制裁决定发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境; 该名单包括在履行国家国防义务方面严重不诚实的实体; 作为反面例子,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公开拒绝服兵役。 反对服兵役 看看兵役法是怎么说的? 第五十七条规定: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公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逾期不改正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我强迫他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: (一)拒绝或者回避服兵役登记的; (二)应征入伍的公民拒绝或者回避服现役的; )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,拒不改正的,不得作为公务员或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或者事业单位联合惩戒义务管理的工作人员。 第五十八条规定: 军人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避兵役而逃跑的,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处罚。 军人有前款行为,被依法开除军籍、开除军籍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,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。他的法律;其中,退伍军人也必须得到补偿。 明知是逃兵而招募、雇用士兵的,由县级政府责令改正,处以罚款。 第五十九条规定: 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任务,阻碍公民服兵役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行为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,可以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责任单位领导人员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六十条规定: 扰乱服兵役秩序、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》。 参军是一种荣幸 入伍不是儿戏 ▌本文来源: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(ID:CCTVNewsCenter)综合 制片人/李哲 主编/张志达 编辑/林翔宇小编: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征兵办公室近日发出《我县新兵刘某拒绝服兵役通知书》。详情如下↓ 刘某,男,汉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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